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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支付清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缩写“PCA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发展,对重庆市支付清算服务领域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号木星科技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重庆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支付业务的争议;

(三)接受与支付清算业务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七)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沟通、联系,为会员服务;加强搭建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重庆市或在重庆市的分支机构);

(五)经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总部在重庆市或在重庆市的分支机构);

(六)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总部在重庆市或在重庆市的分支机构);

(七)支付清算领域的从业机构;

(八)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会员分为四类:

(一)一类会员:轮值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原则上通过轮值方式在一类会员中(除监事长单位)选举产生;

(二)二类会员: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三)三类会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

(四)四类会员:非银行支付机构、村镇银行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一)损坏协会声誉,侵犯行业利益;

(二)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的侵权行为;

(三)诽谤他人名誉,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

(四)违反协会章程,不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负责人,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的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该理事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负责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常务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监事单位应根据秘书处的需要,向秘书处派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胜任本职工作、高度敬业精神和热爱协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按照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与委派单位协商确定。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提前解聘或要求其派驻单位重新选派。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协会采用轮值会长制,原则上在一类会员中轮值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应为专职。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更换需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方可更换。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秘书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长由各监事单位轮值。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本会成立或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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